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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想问下有没有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释义
    收费标准
    一、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计算方法为:收费数=标的额×费率+增加数。
    二、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5)、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需要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6)、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每件交纳100元。
    (7)、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需要每件交纳400元。
    (8)、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按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0)、下列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案件。
    (11)、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①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②按比例分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③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④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12)、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①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有被执行人负担。
    ②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③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④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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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