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甲方另行单独发包出去施工的其他分包单位是不能收取工程管理费的,而只能收取总承包施工配合服务费。 2、至于总承包配合费的计取比例,各地也相应有一些规定,但并不是属于强规,只是作为参考而矣。具体应该双方友好洽商处理,一般常适宜在工程造价的1.5~2%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