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总包配合费收取标准的规定 |
释义 | 总包配合费收取标准的确定应由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决定。配合费是指建设单位与专业施工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专业施工单位在主体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内进行施工,包括现场配合、交叉施工等所增加的现场经费。 法律分析 总包配合费收取标准规定应当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协商订立决定。配合费是指建设单位直接与专业施工企业发生合同关系,专业施工单位在主体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内施工,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 拓展延伸 总包配合费的收取标准与支付方式 总包配合费的收取标准与支付方式是指在工程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费用,用于补偿总包商与其他参与方之间的配合成本和协调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总包配合费可以按固定金额或者按一定比例计算,并且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支付。收取标准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工期等因素。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也可以根据工程进度达到一定阶段后支付相应比例的费用。总包配合费的收取标准与支付方式的合理确定,有助于确保各方的合作顺利进行,并维护工程的顺利进行与质量的保障。 结语 总包配合费的收取标准与支付方式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与质量保障的重要因素。根据合同约定,配合费可以按固定金额或一定比例计算,并可根据工程进展进行阶段性支付。合理确定标准与方式,有助于补偿配合成本与协调费用,维护各方的合作顺利进行。考虑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与工期等因素,确保费用合理与公平。总包配合费的规定,为工程建设提供了经费支持,促进了项目的顺利完成与质量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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