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包方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配合费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咨询:总包方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配合费合理吗该工程是在一个正在运营的病区内建设一栋新的医技楼。招标完成以后,发现施工过程会影响院区内的病人的正常活动。针对该情况,我院决定在施工范围内建一临时钢架桥以备医患使用。但该钢架桥重新招标是另一家施工单位。现在,总包方要求该钢架桥施工单位向其支付总包配合费,请问是否合理?有没有什么明文条款的规定支付范围及支付额度?谢谢!律师回答:你好,工程已经在使用中,或者合格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发包方和总包方,索要工程款。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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