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质权的法律特征有: (一)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 (二)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 一、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债务人或第三人不需要转移占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需要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2.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还可以支配质物;最不明显的是第三个区别,抵押权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才可以实现,而质押直接变卖就可以。 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和监外财产质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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