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车船税新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标准: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以车船为特征对象,向车辆与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前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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