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一、虚假股权变更能构成犯罪吗 虚假股权变更能构成犯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股东虚假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经济犯罪多少立案? 经济犯罪多少立案需要结合具体是犯了什么罪来确定,常见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二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三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第六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七条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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