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程序的规范-----公司被撤销后?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首先应确保清算程序及时启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保护债权人方面。公司被撤销后,难免处于无序状态,如不及时清算,容易发生公司财产被哄抢、毁损、流失,或者发生公司财务帐簿遗失等情形,使日后想进行正规清算也因缺乏资料无法进行。如不制订相关规定严格操作程序,难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1、清算责任人的确定。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清算责任人,也即直接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一般多明确为公司的开办人、投资人。上海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6 月14日形成讨论纪要: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参考各国关于清算责任人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四种:公司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人、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清算人、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而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还规定了清算人申报的制度,以对清算人的产生进行规范1,这些都是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借鉴的。2、明确不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以加强对责任人的制约。现有制度下,公司被撤销后股东出于种种目的往往怠于清算。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只能判令股东限期对公司作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这样的判决一是对股东的制约作用体现得不明显,二是到这一步才清算,资产往往已流失很多,故执行的效果不会好。应立法明确清算责任人故意不及时清算,因此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3、探求追究责任人不及时清算的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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