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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
释义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3、听证终止的情形:
    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税务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需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并且需要进行组织进行,当事人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听证的过程中可以放弃申辩还有质证的权利,但是不能违反听证的秩序。
    一、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决定吗?
    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不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听证参与人有哪些组成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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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6: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