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深圳离婚的办理方式为:一般可由夫妻双方订立符合规定的书面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一个月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可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自此生效。若无法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主张离婚,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