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纪合同的特点包括: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是双方都有义务、有报酬、非正式、可撤销的合同;同时,行纪人的行为有一定限制。 法律分析 行纪合同的特征包括: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是双方都有义务、有报酬、非要求形式的、可以达成的合同;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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