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免责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医疗纠纷免责内容包括什么 医疗纠纷免责内容包括: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二、医疗纠纷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的规定是: 1、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披露其病历,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