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购买家要留存小票 |
释义 | 自2009年2月起就常去购买化妆品的张小姐算得上标准的“海囤”族。2009年8月,上海某屈臣氏门店露*清专柜的柜员华-敏告诉张小姐有团购活动,算下来才3.9折。2009年8月底到10月15日期间,张小姐出手15万多元用于购买这个专柜的化妆品。专柜的柜员华-敏则向张小姐出具了欠货凭证,并由华-敏签名确认。 2009年10月19日起,张小姐陆续在这家屈臣氏店中拿货,由华-敏等专柜的柜员签名确认剩余金额,至同年12月24日,张小姐还有价值27.1万余元的货物尚未拿到,便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氏公司按照3.9折的折扣率退还货物预付款10.6万余元、解除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氏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审理中**氏公司方面表示,欠货凭证上仅有专柜柜员的个人签字,并非**氏公司出具,认为张小姐与柜台华-敏进行的欠款交易是相互串通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以案释法 有购物小票应为店方行为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氏公司称由于张小姐与华-敏存在串通牟利的行为,导致**氏公司权益受损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张小姐在**氏公司商场内购买露*清专柜商品,向**氏公司收银台付款并取得**氏公司出具的购物小票,露*清专柜促销员出具欠货凭证、并部分履行了交货义务,张小姐完全有理由相信**氏公司商场内专柜促销员的行为代表了**氏公司,故张小姐要求**氏公司履行买卖合同的相关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敖颖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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