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如下: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的;用于个人消费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购进的餐饮服务;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购进的娱乐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法律客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