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 债务 名义的给付 诉讼 ;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 (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 (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 民事诉讼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 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