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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叉要约是否成立合同
释义
    一、交叉要约是否成立合同
    1、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成立合同,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这种观点更为有利于保护订约双方的利益,使双方都可以享有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但如果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为了促进交易,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2、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要约意思表示—致,可以据此预测相互可能达成订约协议,但不能推断双方必然订约。交叉要约毕竟只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阶段,不能得出必须相互承诺的结果,因而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3、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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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