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可以向社保局备案,但没有社保局备案必要性,因为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第二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