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最大股东拥有以下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投资方案; 2、选举、更换未由职工代表聘任的董事、监事,并就董事、监事的报酬问题作出决定; 3、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 6、审核利润分配; 7、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 8、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 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此外,股东还享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在特定情况下的诉讼和代位权、选择和监督经理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一般来说,大股东具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公司日常经营决议需要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其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因此,大股东在决定公司事宜方面享有较为有力的话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