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赠与去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房产赠与,主要包括三个程序,分别为签约、办理公证手续以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出于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一致,同意签约房产赠与合同,表示赠与人愿意将房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也愿意接受房产。再去公证机关办理关于房产赠与的公证手续后,即可到房管局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最终实现房屋赠与的目的。赠与人不得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撤销赠与,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在办理了公证后,受到极强的保护效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房产赠与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1)拟赠房地产的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地产赠与协议(合同)书; (3)受赠人的户口及身份证明; (4)受赠人是单位的,应在受赠申请中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还需附有受赠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受赠的批件; (5)代表他人办理赠与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2、下列三种赠与不能撤销: (1)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2)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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