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如果在债务到期后仍未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将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并进行处理拍卖,以处理留置财产的所得偿还债务人的债务。留置权的宽限期,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就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但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应给予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宽限期,在六十日内,债权人留置保管留置财产,债务人应积极想办法偿还债务,但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债务人仍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留置财产进行处理以使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 一、留置权保管合同一般是否适用 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动产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合同、基本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二、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 1、加工承揽合同;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