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零星作业业主、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方)应压实责任,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各负其责,实现“开工备案、日常巡查、现场核查、培训服务、执法查处”的全面纳管,通过推出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步骤织密网格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