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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有期限
释义
    在收到转让人就转让条件的告知后,其他按份共有人就具备了根据该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份额的条件。此时,如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无疑将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将可能会对转让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加以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股东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东均有权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让协议行使撤销权:
    (1)未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
    (2)在其他股东受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之前即转让的;
    (3)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已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的情况下又转让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向外转让的。
    2、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并有效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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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