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的房子能过户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公证遗嘱的房子在继承开始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主张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据。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只是解决了财产归属于何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做为直接办理房产过户的依据,往往会被告知应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方可过户的。同时,在办理时也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的,如首先需要证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继承开始。这就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很多不动产登记机构还需要申请人提供继承权公证或者接受遗赠公证。还有就是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凭证。其他可能还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契税完税凭证等。 一、房产继承过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