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前遗嘱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生前遗嘱公证的主旨是确定公证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条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处分合法财产,并亲自申办公证。办理程序包括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公证处受理和登记,收取公证费等。虽然遗嘱并非必须公证,但公证可以避免后期纠纷,继承人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遗嘱公证。 法律分析 一、生前遗嘱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二、公证遗嘱的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遗嘱并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处理,对于公证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的,那么并不需要公证也是有效的,但为了避免在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遗嘱公证处理。 结语 遗嘱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遗嘱内容和形式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人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个人财产,并且遗嘱公证申请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提出。公证遗嘱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提交材料、受理、登记和收费等步骤。遗嘱公证可以避免后期的矛盾和纠纷,确保遗嘱的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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