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天津高温津贴标准 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 (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不含33℃)的 (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