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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什么条件的人?
释义
    专责监护人基本条件: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中,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有许多工作作业技术复杂,邻近强电场而空间活动范围窄小,安全条件差,作业时安全防范措施相对不够充分。对此,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视现场实际条件,确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监护的人数,增设专人进行专职的特殊监护,这些为保证安全专事监护责任的人员就是专责监护人。为了专心一意做好监护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专责监护人不允许兼干其它工作。
    专责监护人的监护内容如下:
    (1)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4)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5)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6)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内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7)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级的工作。
    一、变更监护人为祖父母的流程什么?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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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