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京杭运河济宁段纵贯济宁全境,全长约230公里,始凿于元朝。元明清三代,朝廷负责治理运河的河道总督署均设在济宁,所以济宁被称之为“中国运河之都”。每年运“皇粮”约100万石,仅济宁码头就转运30多万石,明宣德七年最高达674万石,清代年运量约为400万石。明代在运河“水脊”水处建造南旺水利枢纽,使济运汶水实现南北分流,其建造水平可与都江堰工程相媲美。清光绪年间停止漕运后,济宁段运河仍发挥着水运作用。民国初年,济宁城北的河段渐趋淤废。建国后,济宁段运河进行了多次旨在发挥其水上航运、防洪除涝供水灌溉等多功能的综合治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