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险属于什么险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险属于财产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一、暴雨导致停工怎么处理赔偿事项 暴雨导致停工处理赔偿事项如下: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输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包人承担; 4、需要清理和修复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但在实践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期顺延; 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要求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留在施工现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暴雨是可排除的,未达到不可抗力水平,承包商应排除障碍,继续施工。擅自停工的,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如果暴雨水浸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承包商停工是可以理解的。 二、工程保险费怎样计算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工程保险费分别计算。 1、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2、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4、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5、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一揽子计算对以上一、二、三、四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总的工期一次性费率。 三、确定建筑合同的诉讼主体的方法是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起诉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1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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