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清算: 1、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 2、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 特别清算进行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然后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