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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清算的清算事项
释义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清算启动的原因是公司的解散,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公司解散并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原因和事项主要有: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特定经营目标或解散条件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资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一、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条件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事由而解散,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提起强制清算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对于具有上述解散事由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有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则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公司未提出异议。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对股东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提出异议,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认为公司根本未发生解散事由的,则除非申请人可就上述异议事项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或对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否则法院对债权人或股东作为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二、公司吊销可以办理股东变更吗
    股东变更若与清算无关,则吊销企业是不可以办理股东变更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会导致公司解散,此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期内,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据此,股东变更若与清算无关,则吊销企业是不可以办理股东变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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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0: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