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场所规定: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公共场所有: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