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年内强制执行是否继续进行? |
释义 | 强制执行可在特定情形中止,但2年后中止情形消失后,法院仍可执行。执行方式包括冻结财产、扣留收入、查封财产等。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被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等。执行原则包括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护当事人权益等。中止执行的时间不受两年限制。 法律分析 一、已强制执行2年后还会执行吗? 已强制执行,因为一些特定情形中止的,2年后中止情形消失后,法院仍然可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三、强制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则有哪些?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3、强制执行与说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5、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强制执行终止的原因非常特殊,比如当事人死亡,还没有确定下来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确定下来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后,法院就会恢复执行,中止执行是不受两年时间限制的,中止执行的时间也没办法用法律制度统一约束。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已强制执行的情况中止后,2年后中止情形消失,法院仍可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强制执行终结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被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则包括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标的有限、强制执行与说明教育相结合、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管中止执行的时间不受限制,但一旦特殊情况消失,法院会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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