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普通高等学校,简称"普通高校"。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也叫"统招生",是指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序批准举办"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全国硕士统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考)、各省级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普通专升本)等正式考试入读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 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有:全日制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大学、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层次教育;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实施专科(高职高专)层次教育。 截至2015年5月21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2845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553所(含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47所,独立学院275所,中外合作办学7所),成人高等学校292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