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1、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开庭; 4、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5、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三、民事诉讼状包括哪些内容?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3、起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4、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5、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6、起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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