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张某因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补缴2006年6月到2019年3月养老保险71078.8元。案经一、二审,张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张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的才属法院受案范围,并不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本案张某与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此,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