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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包括哪些情形
释义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债权人未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所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担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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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