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犯罪的一般主体包括哪些 |
释义 |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一、怎么样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如何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罪与非罪的界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3、贷款诈骗罪与本罪:前者表现为违反金融法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本罪:前者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三、法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认定标准: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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