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未经 注册商标 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 非法经营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 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客观: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