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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人一般通过什么取得物上代位权
释义
    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后的途径有:(一)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二)物上代位权的取得。1,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一、物上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物上代位权实际上所有权转移的一项权利,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了被保险人之后,取得所赔偿的标的物上的所有的权利与义务,物上代位权就是标的物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化。
    1、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2、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3、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二、物上代位权纠纷的诉讼流程
    (一)原告起诉。
    (二)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四)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六)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判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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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5 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