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下) |
释义 | (一)法规确定的义务 1、确定法定义务的规范类型 应当指出,所谓保护他人的法律,在外国立法例上也并不限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也往往被该请求权所援用。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并未明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为独立的侵权行为请求权类型,对违法推定过失并未作出规定,因此,我们自然不必拘泥于保护他人的法律应当如何认定。在以违法推定为过失的情况下,如果某项规范确定的义务一旦违反将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该规范及违反之将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后果应当为人们所公知,则将对该规范的违反推定其行为人具有过失,从法理上讲并无不妥。因此,这里的规范类型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这里的规章,视其效力范围的不同而有差异,如果规范的为某一特定地域的人民,则为地方政府规章,如果规范的为某一行业的从业人员,则为部委规章。医疗科学尚处于经验科学的阶段,而且医疗活动直接涉及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因此,我国十分注意及时总结医疗经验并将之上升为相应法律规范。 《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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