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户是否享有业主的撤销权 |
释义 | 徐某是上海市某天地小区的业主,其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刘某入住不久后,业主委员会为解决小区的停车问题,便召开了业主大会制定了业主停车方案,规定业主的车辆进行登记分配到固定的位置,未登记的车辆不许在小区停车。 刘某不是业主没有进行登记,导致其无法在小区停车,这给他造成极大的困扰,于是他便向法院起诉撤销业主大会的决议,但法院表示其不具有原告资格。 业主大会的决议影响到了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有权撤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关于业主大会决议撤销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业主,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权是基于业主对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基础产生的,若不赋予业主对应的撤销权,将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权利的损害。由于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自然不具有相应的业主权利。但承租人另有维权途径,承租人与业主之间签有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和业主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要遵守合同的约定,若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停车事项有约定,可以先找业主协商解决,若业主不能解决导致合同约定事项不能履行,承租人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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