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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释义
    (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
    1、证明受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的,应当由赔偿权利人提交与本伤害有关的病历、诊断证明、图片资料、死亡证明等证据。
    2、证明对方当事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交事发经过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调解终结书,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等。
    3、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由赔偿义务人提交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没有联系的证据,如能够证明受害人自残、损害行为来自第三方、损害行为不能必然导致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的证据等。
    (二)几类常见特殊案件的举证要点及举证分配
    1、社会服务业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权利人在接受社会服务行业的服务时,对其是否受到伤害、伤害后果及是否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伤害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服务方(侵害人)对其在提供服务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受伤害的赔偿问题。赔偿权利人对其伤害事实、伤害后果及受伤害的时间、地点承担举证责任,教育机构对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及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涉及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受害人对伤害事实、伤害后果、其与雇主存在的雇佣关系及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害承担举证责任;雇主对受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义务帮工受伤害的赔偿问题。帮工人对其受伤害事实、伤害后果及与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帮工人对其是否拒绝帮工及是否受益承担举证责任。
    5、为保护公益或他人利益受伤害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对其伤害事实、伤害后果、受伤害原因及受益人受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共同侵权致人伤害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对伤害事实、伤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共同侵权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医疗事件中的致人伤害赔偿问题。受害人对其受害事实、伤害后果及在致害的医疗机构、处所就诊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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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0: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