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审的证据到二审是有用的,二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