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发票有几联 |
释义 | 增值税发票基本为3联,附为4联。 第一联是记账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开票方作为销货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收入”。 第二联是抵扣联,是购货方扣税凭证,即是购货方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发票,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进项税额”,“金额”指的是购入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 第三联是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购货方作为购进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进项税额”,“金额”指的是购入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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