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2)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3)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认为必要;(5)监事会提议;(6)其他章程规定。(一)董事人数未达到本法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公司法》第100条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如下: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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