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其所有权转移发生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我们平时购买的家电、服饰等。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这里需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是否进行了登记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根据购买的标的物的性质,明确其所有权转让的时间,以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进行另外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