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普通合伙中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这里涉及到一个合伙和合伙以外第三人的关系。作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以上八项事务,不能视未执行合伙事务,当然其行为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不由合伙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