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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毒品案件犯罪地包括哪些
释义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赃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贩卖毒品方式包括哪些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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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