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地补偿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土地补偿费,即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2)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维持和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日常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例如住宅、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费和恢复费,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4)青苗补偿费,是指对于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尚未收获,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导致农作物不能收获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5)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6)其他补偿费,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