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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的分类有什么?
释义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确保债务履行,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权设定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必须是特定物。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和从属性。担保物权不属于金钱债权,而是一种以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标的物设定的限定物权。货币债务是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
    法律分析
    担保物权的分类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就用来担保的标的物进行优先受偿。
    一、担保物权的分类有什么
    担保物权的分类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三、担保物权是否属于金钱债权
    担保物权不属于金钱债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金钱之债,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日常生活中的买卖价金、租金等均为货币之债。货币作为价格的计算标准,代表一定的购买力,因而货币之债又称为“价格之债”。
    结语
    担保物权的分类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就用来担保的标的物进行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不属于金钱债权,而是一种以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标的物的限定物权。货币债权则是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担保物权和金钱债权在性质和目的上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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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3:19